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1996年7月18日 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6]第38号发布)
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 / kg)
| 项 目 |
指 标 |
| 饮 液 |
固体饮料* |
胶 囊* |
|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
≤0.5
≤0.3
-
|
≤0.5(≤2.0)
≤0.3(≤1.0)
- (≤0.3)
|
≤1.5(≤2.0)
≤1.0
- (≤0.3)
|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96执行 |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 食 品 种 类 |
指 标 |
|
菌落总数
(cfu/g.mL)
|
大肠菌群
MPN(100g.mL)
|
霉菌
(cfu/g.mL)
|
酵母
(cfu/g.mL)
|
致病菌 |
|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
≤1000
≤100
|
≤40
≤6
|
≤10
≤10
|
≤10
≤10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
≤30000
|
≤9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4.0% |
≤1000 |
≤4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