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三、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四、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五)食品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观性状、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产品的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八)用水品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济的卫生情况;
(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的生产、使用情况;
(十一)《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应制作与检查内容有关的现场监督笔录,并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六、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时,应出示证件,并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样品时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七、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清洗消毒。 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当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食品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检查意见。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